文字工作者,例如作家,通常在看到一篇有共鸣的作品或者感兴趣的作品,会突发灵感,对该作品按照自己的想法予以改编,那么改编者对于该改编后的作品享有怎样的著作权呢,是否享有和自己本身原创的作品一样完整的著作权呢?
我们可以联系琼瑶诉于正侵犯其著作权案来看清这个问题。琼瑶认为于正未经她许可擅自采用她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而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琼瑶认为她的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这严重侵害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首先,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琼瑶作品《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而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琼瑶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他人基于琼瑶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电视剧摄制时,需获得琼瑶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
未经琼瑶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于正与上述4家公司依法应就共同侵害琼瑶作品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